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四节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四节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四节 开办其他业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其他业务,是指申请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四)项或者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所指的业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其他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其他业务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其他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其他业务,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报送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