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发行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发行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申请,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和初审,银保监会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发行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申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保监会。银保监会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