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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十七、

十七、 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科学合理使用管理费,独立核算,全面真实反映委托业务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经营情况报告。

经营情况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业务开展情况、依法合规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