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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2020年) 七、

七、 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

农业保险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