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净额结算组合认定标准,如商业银行的交易对手为经我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且交易双方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2002年主协议》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可不适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第四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净额计算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债券回购交易违约风险和资本计量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商业银行与其他交易对手的净额结算组合认定仍按《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