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2018年) 八、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国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6〕113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保监财险〔2018〕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2018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国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6〕113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保监财险〔2018〕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