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2020年) (十四)

(十四) 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