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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2019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商业保理企业住所地金融监管局要牵头负责跨区域经营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加强与分支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管局的协调配合,定期共享跨区域经营的商业保理企业分支机构名单和经营信息,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