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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19年) (十二)
(十二) 提升二道、三道防线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总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合规负责人,明确合规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条线,其合规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间不应存在利益冲突。充分保障境外机构合规官履职独立性。各级合规管理部门应具备在事前审查、事中审批和事后评价中提出否决意见的权力,有效指导一道防线的合规工作。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独立评价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总部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境外分支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垂直考核,加强对境外附属机构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提高各级机构管理层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的考核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