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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 二、

二、 对已进行股权托管商业银行的工作要求

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包括在香港地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的商业银行,其股权托管工作按现有法律法规执行。

其他股权已托管的商业银行应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股权托管机构和股权服务协议是否符合《办法》规定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或更换托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