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 十四、
十四、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情况纳入季度资金运用情况报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情况纳入年度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证券出借规模、出借比例、担保水平、风险评估等。
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过程中,发生借入人违约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过程中,发生借入人违约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