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2020年) 六、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2020年) 六、 六、 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适用报告制,由其上级管理机构在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30个工作日前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报告,并在新址营业前及时更换金融许可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变更营业场所涉及的新址和原址地点、服务范围、服务对象等基本情况,相关业务、人员等工作安排; (二) 市场评估情况,包括变更营业场所涉及的新址和原址所在地的金融市场竞争状况,变更营业场所对新址和原址所在地的金融服务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 内部审查决定意见,上级管理机构对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是否符合监管政策要求的审查决定意见; (四) 新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 新址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 (六)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银保监局可以结合辖内实际,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期限、报告内容等予以调整和细化,更好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便利。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