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一、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一、 一、 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二)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以上(含此数,下同)但不足1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0%以上但不足2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四)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以上但不足2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五)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0%以上但不足3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5%; (六)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00%以上但不足3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0%; (七)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50%以上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5%。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