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零二条(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银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