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村镇银行设立6个月以上,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其法人机构可根据当地金融服务需求申请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

已在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申请作为“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在邻近县(市、旗)设立注册地辖区外支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村镇银行设立满1年以上;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公司治理良好;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经营发展稳健,处于当地同业较好水平;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