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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4. 第四节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四节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节 贷款公司设立

第三十二条 在县(市)级及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三条 设立贷款公司,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第三十四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出资人: 第三十五条 贷款公司由单个境内外银行全额出资设立。 第三十六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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