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一节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 第一百零二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百零三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零二条(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四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零二条(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理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六条 除不得存在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所列情形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拟任独立董事(理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申请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独立董事(理事)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分别符合以下学历和从业年限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同类型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同类型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一百零九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还应分别符合以下学历和从业年限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七章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