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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分行、专营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分行、专营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其他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