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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分行”、“支行”、“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分公司”等机构种类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