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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2021年)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是指:(1)对于从事非寿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