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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2020年) (1)

(1) 经香港保监局授权在香港营业的专业再保险机构;(2)自愿按要求每季度向香港保监局报送按香港监管标准计算的偿付能力信息;(3)信用评级不低于A-;(4)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是指:(1)对于从事非寿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 200%;(2)对于从事寿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 150%;(3)对于既从事非寿险业务,又从事寿险业务的综合再保险机构,非寿险业务和寿险业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分别不低于200%和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