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符合本行战略发展定位与方向;

经董事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具备开展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具有开展该项业务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