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前款所指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事项,如需另经银保监会或省级派出机构批准设立,或者需银保监会或省级派出机构进行股东资格审核,则相关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或省级派出机构在批准设立或进行股东资格审核时对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参股和收购行为进行合并审查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