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开业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