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任职后5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城市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应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任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中资商业银行限期调整该任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