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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申报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7号发布的《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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