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检总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质检总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