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