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2年)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措施。 派出机构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风险处置的协作机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