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2年)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实施检查或者其他日常监管活动,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进行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按照规定转送其他职能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