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监管信息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开职责范围的,中国证监会不予答复;对于能够确定该监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