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和派出机构指定的具体机构申请获取相关监管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监管信息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提供:
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与申请人利益直接相关;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不属于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的信息;
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