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公开监管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证监会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监管信息进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保密委员会确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监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披露或者中国证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监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