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条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