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