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派出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的行政许可,其受理事项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意见,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