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