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七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审查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4〕6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