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三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