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依法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机关主办的,由受理部门接收、登记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审查会签后,退回主办行政机关或者转送其他需要会签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