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特殊程序 第三十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特殊程序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