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由审查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的授权,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