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当场进行形式审查,并直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提出补正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部门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