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