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