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十四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