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每年参加至少2次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业务部门组织的监管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业务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业务培训;

证券期货案件调查、审理等业务培训;

证券期货日常监管及创新业务培训;

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政治、经济理论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