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八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十条 第八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向有关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行政复议建议书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存在的问题,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工作建议等。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