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不视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或者转由其他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

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只对中国证监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

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及处罚程序等没有异议,仅因经济困难,请求减、免、缓缴罚款的;

请求解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

其他以行政复议申请名义,进行信访投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