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